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北京社会企业认证目的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树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规范化程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以优先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持续用商业手段提供产品或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并取得可测量的社会成果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北京认证社会企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企业认证工作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指导,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推动实施并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企业研究机构、支持机构、投资机构积极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重点扶持:对不同行业中经营模式清晰、态势良好、成效明显、各方认同的优秀社会企业,在党建工作、能力建设、资本对接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 北京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认证条件的法人单位可参加社会企业认证,每次认证有效期两年。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法人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旦通过即成为北京社会企业,可申请为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享有相应权利义务。
1.使命任务:有具体明确的社会目标,以社会问题和民生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首要目标或宗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家庭服务、康养服务、垃圾分类等居民生活服务项目,社区文化、卫生、教育、科普、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项目,就业援助、扶贫帮困、养老助老、助残救孤等基本民生服务项目,面向农民的小额信贷、农业经济合作服务等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以及开展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地修复、新能源新技术的开发推广使用等新经济类项目。
2.注册信息:在北京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法人单位,并有相应的合格纳税记录。在其他省市通过认证并在北京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企业,其年限不受本条限制。
3.信用状况:法人单位及其机构负责人近三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经营管理:有不少于3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申请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5.社会参与:以申请机构自身力量为基础,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形成社会合力。
6.社会效益: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市场成果及社会价值。
7.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计划以及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有机制保证其社会目标的稳定。
8.创新性:运用市场机制、现代信息技术等创新手段和方法,有效推动社会痛点热点难点以及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9.行业影响:对本领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得到行业认可;推动本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赋能、对接本行业出台政策,发挥行业影响作用,聚焦并解决社会问题。
第六条 北京社会企业认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一年以上纳税证明;
3.申请单位章程、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法人单位变动情况;
4.其他申请单位认为有助于认证的证明材料(参与社会企业的活动、培训,相关媒体报道)。
(二)初期评审: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
(三)中期评审:初评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供中期评审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及信用核查后确认尽职调查名单。
(四)尽职调查: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对通过初评的申报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并产生终审名单。
(五)终审:召集专家或第三方对终审名单中申请单位进行评议,并产生终审结果。
(六)公示颁牌:根据终审结果,正式公示名单,并举办颁牌仪式和相关配套活动,公示期七天。
第七条 分级评星
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在社会企业认证同时组织开展社会企业星级评选活动,并统一颁发标牌。
1.一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3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社会企业应能够明确阐释其项目年度受益人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员工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数据。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区级层面。
2.二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5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有证据显示改变了该类人群的生活工作质量。能够有效整合配置资源,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或提供公共服务。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
3.三星级社会企业
(1)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的5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2)社会效益:通过政策倡导和社会倡导,在服务模式探索上形成规模化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与实践,在本行业领域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服务覆盖面: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市以及其他省市。
第八条 社会企业标识使用:
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和社会企业专用标识。获得批准使用徽标的社会企业可在认证有效期内将徽标用于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活动、宣传物品,网站、新媒体、信纸、名片等印刷物品使用,供顾客及公众识别。
徽标使用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可靠、且不涉及任何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歧视、诽谤或其它违法行为,如有违规使用造成纠纷或诉讼给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造成形象损害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将立即停止徽标使用权,并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再次认证评审申报资格。
第九条 北京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实行以下组织架构。
(一)主办单位
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等相关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
1.建立北京社会企业认证评审专家库,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行业专家学者及媒体代表等组成。
2.每批社会企业认证评审,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7人组成评审小组,获得5人(含)以上同意的,申请单位可获得本批次社会企业资格。
第十条 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应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主办单位应取消其认证资格(获得星级评定的同时取消星级)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网上向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件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较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试行。
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